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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源雅苑:位于南山区南头同乐片区中山园路与铁二路交汇处,项目东侧紧挨着同乐实验学校,西侧是同乐物联网产业综合基地,南侧是近期入市的安居房同乐馨苑。
项目基本信息
• 占地面积:约6249.71㎡
• 建筑面积:约34182.59㎡
• 物业类型:住宅
• 容积率:约3.52
• 绿化率:约34.33%
• 套数:322套(可售251套)
• 产品类型:约50-117㎡学府现楼
• 产权年限:70年
• 物业公司:深圳万家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项目地址:南山·科技园·教科院同乐实验学校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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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区位上,临近南山科技园和留仙洞总部基地,距离都在3公里范围内,距离后海、前海、深超总等产业中心都不算远,可以说是天选打工人的黄金定居点。
项目A、B两栋,共322套房,3种户型,主要以小户型为主,50-52平方米户型238套。
A栋一梯五户,28套115平方米户型,56套89平米户型,56套50平方米户型;B栋一梯七户,182套50-52平方米户型。
50-52㎡户型 一房一卫(可改小两房)
89㎡户型 三房两卫
117㎡户型 四房两卫
交通方面:邻近未来深圳最大高铁站一一西丽高铁枢纽(在建中);享南坪快速等“四横两纵”交通路网。
地铁:12号线同乐南站(直线约800m),4站到宝中和科技园,5站到前海和后海
15号线(建设中)同乐关站(直线约1.5km),2站到西丽高铁站,贯穿前海、后海、南山、宝安等重要片区,环经济发展核心区域。
另有13号线(建设中)等多轨交汇,高效出行。
教育方面:家门口一站式优质教育,目送式书香学府小学&初中:教科院同乐实验学校(直线距离约100m),南山首个教科院系实验学校&九年一贯制学校;教科院:深圳市教育局直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曾打造南山第二外国语学校。
生活/休闲配套
生活配套方面,项目附近没有什么大型商业中心,距离主要的商圈距离也比较远,仅能满足基本的生活所需。
生态方面:周边规划约2.5万㎡公园绿地,近享铁路文化公园、中山公园、新安公园,城市绿氧触手可及。
医疗配套:南山区人民医院、宝安区人民医院、宝安中医院等三甲医院以及南山区中医院(在建),优渥医疗资源,护航健康生活。
文体方面:荷兰花卉小镇、南头古城、南山文体中心、南山博物馆、南山图书馆以及宝中重点配套,全配阵容艺术生活,涵养人文气韵。
品质纯居住区臻稀美宅
尊享纯居社区,步入南山雅致生活殿堂。建筑外观匠心独运,采用铝板与干挂石材精心雕琢,不仅展现了建筑的艺术美感,更彰显了居住者的高雅品味与不凡格调,为品质生活加冕。
架空层园林:秉承“轻氧森居、活力社交”设计理念,打造集成人健身区、儿童游乐区、老人活动区、廊架休息区、乒乓球场的多功能全龄社交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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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信息:
靴子正式落地,降契税了!
刚刚(11月13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明确多项支持房地产市场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1、降契税:140平以内住房,契税税率降至1%
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和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的,契税按1%的税率缴纳;
建筑面积在140平以上的,首套契税按1.5%税率征收,二套契税按2%税率征收。
此前,东莞建筑面积90平以上的住宅,首套契税为1.5%,二套为2%;新政后均可降至1%。
2、增值税:满二免征
在城市取消普通住宅标准后,对个人销售已购买2年以上(含2年)住房一律免征增值税。
3、土地增值税:降低0.5个百分点
将各地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统一降低0.5个百分点。
以下是政策原文: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相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关于住房交易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和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具备部门信息共享条件的,纳税人可授权主管税务机关通过信息共享方式取得相关信息;不具备信息共享条件,且纳税人不能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纳税人可按规定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报送相应的《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二、关于有关城市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相关土地增值税、增值税政策
(一)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继续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城市的具体执行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后,税务机关新受理清算申报的项目,以及在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前已受理清算申报但未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按新公布的标准执行。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前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
(二)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凡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与全国其他地区适用统一的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对该城市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有关内容和第二款相应停止执行。
三、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同时废止。2024年12月1日前,个人销售、购买住房涉及的增值税、契税尚未申报缴纳的,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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