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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翰·庭玺】
一步深港 世界自在
福田中心双口岸地标 深港中轴门户封面
建面约119㎡-175㎡高定臻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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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基础信息】
开发商:深圳市承翰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占地面积:约2.5万㎡
建筑面积:约25万㎡
产权年限:住宅70年
入伙时间:准现楼,2025年入住
热销产品:承翰·庭玺 119-175㎡ 3至4房

二、【项目核心价值】
“何谓「中心」,何以「中心」”
城市中心可以说是一座城市发展的原点,城市发展所需的一切皆是从中心开始的,政治、经济、文化、商业、交通、金融,这些归纳起来,就是将城市稀缺资源集合在一起,成就无可比拟的地段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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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价值】深圳CBD百年不变,地位不可撼动
项目坐落深圳市民中心“零公里”生活区,是福田现在和未来最好的资源交汇处。周边2.5公里内具备城市行政、金融、交通、会展、文化、购物、酒店、公园等九大功能精萃配套,凝聚深圳改革开放40余年来的发展精粹,经历完美科学的规划沉淀,铸就资源极致、效率最高、独一无二的 CBD 核心区,一个不可转移的中心区。
【河套深港科技合作区】国家力推,瞩目"特区中的特区"
河套不止停留在规划,价值正在兑现。河套深圳园区已实质推进和落地高端科创项目超160个,聚集440多家科技企业、1.5万名科研人才。其中包括粤港澳大湾区数字经济研究院等8个重大平台,苹果应用研究实验室等8个世界500强企业研发中心。
2024年7月6日,《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法定图则》正式发布,为促进河套深圳园区高质量协调发展提供了开发建设依据。目前,河套深圳园区已拥有13个专业化园区,为企业、机构等提供了近80万平方米高品质科研空间。据悉,河套深圳园区将持续高效推进专业化园区开发建设,拓展更优质的科研空间,满足广大科研工作者、科研机构和研发企业需求。至2032年,落实1200亿元投资,建成360万平方米科研及配套空间。
【口岸价值】福田口岸+皇岗口岸,双口岸串联双城核心生活
为支持深港“双区”建设,粤港澳大湾区长远发展,新皇岗口岸总建面约 67.47万㎡,超出深圳其它6个口岸规模总和,高峰期日客流量预计2035年最高可达30万人次,是当之无愧的“深圳第一口岸”,全面辐射粤港澳大湾区立体综合性交通枢纽。现有的福田口岸和新皇岗口岸将辐射罗湖、福田大湾区各地旅客,形成范畴更大,功能更全面的口岸经济带,加速片区蝶变升级。
【中心效率】立体交通纵横,世界一步切换
4地铁:4、7、10、20号线(建设中);
3干道:毗邻深南大道、滨河大道、京港澳高速公路入口;
3轨道:深广中轴城际(规划中)、穗莞深城际(建设中)、港铁北环线支线(规划中);
3口岸:福田口岸、皇岗口岸、福邻口岸(规划中);
1高铁:福田高铁站
【中心教育】12年无忧教育,赢在起跑线的优质未来
下楼即享9班制幼儿园、荔园外国语小学(水围校区),深圳国际交流学院附属初中部、皇岗创新实验学校等优质教育资源,轻松接轨海内外名牌学校。
【中心景观】城市中心,家门口的皇岗公园
位踞福田中心区中轴南侧,树木茂密,鸟语花香。行至山顶景观亭,可一览深圳风光,纵揽城央园境生活,悠诗意栖居享
“何谓「物业」,拥抱「品质」”
看的见的品质,能共鸣的物业。买房不仅是拥有一套房,更是拥有一种生活方式,拥抱品质也是共鸣圈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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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贵综合体】城市主场,邂逅都市烟火气
建面约25万㎡雅贵综合体(住宅|商业|酒店|办公),打造未来都会打卡目的地。于繁华的城市中心,慢度悠闲的优雅生活。
【高定奢邸】极具新中式东方美学,匠心打造品质豪宅
【潮创商业】多元品质生活中心,一站式潮流创玩聚场
【星级酒店】拟引入高端精奢酒店,奢享美学舒居体验
【总部办公】总部级城市商务封面,塑造高品质商务空间
【大师高定】国际大师潜心匠造,雅著都会瞩目坐标
邀请东方美学设计大师程绍正韬、全球商业设计TOP3JA杰恩、全球建筑设计TOP3AECOM、全球酒店设计TOP3CCD郑中设计组合的大师团队,全球顶级大师团队联袂,以更高标准打造生活的繁华与优雅,成就非凡格局。
【豪宅品质】以高标准建造为深圳建筑品质代言,加冕身份刻度
项目楼体外立面均采用全类幕墙设计,结合外挂铝板材质,打造经久不变的现代新形象。全线产品统一公区配置,精选深山原石打磨铺设,不计成本打造品质豪宅,只为匹配精英审美。荣获美国国际设计大奖、REARD全球地产设计大奖、被市住房和建设局推荐为深圳质量月“示范项目”,以高标准建造为深圳建筑品质代言。
【大师园林】匠心与自然的对话,城央园林慢调时光
纯天然矿山原石纯手工打造,融合建筑与自然的界限,于中心处打造城市园林
【高阶会所】沉浸式社交聚场,高峯圈层的际会地
泛会所采用非洲梦幻白玉、白木纹、亚博白等全天然石材纯手工打造,提升整体的品味及调性;
无界泛会所引路高阶圈层,人物品习同频,社交圈层更为纯粹。
【奢宅标准】世界一线品牌,让生活同步全球品质
甄选世界知名精装品牌,引领奢宅标准前沿;例如:瑞族、大金、MASTER、汉斯格雅等国际一线品牌。配备全屋智能化系统,将安全便捷融入生活,满足豪宅的配置要求。
(注:119-175㎡户型精装交付,82-85㎡户型毛坯交付)
【奢适空间】舒适开间,通透格局,家与风光同住
方正实用,动静分区合理,南北通透,采光性能优秀,保证了居住视野。
(样板展示,非交付标准)
【物业服务】 五星级酒店式管家服务,细致入微呵护
打造承翰湾尚国际综合体管家式物业服务体系,制定24小时“以人为本、量身定制、私人管家”式的五星级服务理念,贯彻落实到业主生活的每一个细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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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翰·湾尚庭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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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房产信息:
出售型保障房可按比例调整为商品房 深圳出台新规释放存量项目流动性
①孙红梅指出,该政策是落实国家“新房改”战略、优化本地住房供应结构的重要举措,针对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开发主体可在以下两者保障房类型转换规则中,在符合相应要求的前提下,选择其中一种;
②“对存量项目中保障房进行调减,符合要求的部分可转为商品房,部分原因是让存量项目尽快启动。”
财联社6月20日讯(记者 王海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近日印发《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引发广泛关注。
按最新政策,深圳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当与其他类型用房整体规划、合理布局。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无法移交用地的,与所在宗地的商品住房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
业内人士介绍,深圳最新出台的旧改保障房新规,有两大亮点。
“一是存量项目调减出售型保障房,并可转为商品房,对于已批单元规划但未开工项目,可将40%的出售型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调为商品房。二是新增项目或单元规划未通过的,明确了新的保障房配建移交规则,对旧改配建做了核减,向市场传递出清晰的信号。”广东省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李宇嘉称。
据了解,深圳这一最新政策适用于《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施行前,已审批但未开工的城市更新项目。
中指院华南分院高级分析师孙红梅指出,该政策是落实国家“新房改”战略、优化本地住房供应结构的重要举措,针对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开发主体可在以下两者保障房类型转换规则中,在符合相应要求的前提下,选择其中一种。
一是40%转商品住房+60%无偿移交,即开发主体可将原规划的出售型保障房(如人才房、共有产权房)中40%调整为商品房销售,剩余60%按平均容积率折算用地面积无偿移交政府,由政府统筹建设或分配。
二是50%转商品住房+50%转配租型保障房,将50%转为商品房,50%调整为公共租赁住房或保障性租赁住房,进一步优化保障房结构。
“深圳最新出台的政策,通过三类地区差异化配建比例(核心区20%、过渡区18%、发展区15%)和动态调节机制,结合用地移交免缴地价、审批流程简化等激励措施,有利于提升开发商参与积极性。”孙红梅称。
乐有家研究中心负责人唐俪瑕告诉记者,新规一方面增加了保障房多渠道供应,另一方面,按比例配建,免缴地价、出售型保障性住房可调整为商品房等措施,减轻了开发主体压力。
“保障开发主体的利润空间,有利于推动城市更新改造的进程,构建更加长期健康的发展模式。”唐俪瑕说。
分析人士表示,深圳之所以对存量项目中保障房进行调减,符合要求的部分可转为商品房,其中一部分原因,是让存量项目尽快启动。
在李宇嘉看来,很长一段时间,旧改驱动了深圳楼市。这种驱动力,一方面表现为,来自旧改的需求向市场提供了购买力,另一方面,在核心区域进行的旧改项目,成为新增优质项目供应的重要主力,而且旧改规划对于提振片区发展前景,提升土地价值,以及带动高端市场成交,均发挥了积极作用。
“同时也应看到,由于市场下行,资金平衡难度大,存量项目按旧的配建规则很难长期进行下去。这不仅造成楼市动力削弱,而且产生了回迁安置、不良资产、三角债等问题。这对于开发投资、固投等都产生了影响。因此,本次政策调整的目的之一,即在于让存量项目尽快启动,解决安置等历史遗留问题,打通旧改领域流动性不足的堵点,通过修复房地产市场在旧改领域的动力,提升旧改加速器功效,从供需两端激活房地产的发展动力。”李宇嘉补充道。
孙红梅认为,深圳此次调整并非放松保障房建设,而是通过灵活机制平衡市场与保障需求,允许部分保障房转为商品房,加速停滞项目落地,推动住房市场向“保障房与商品房双轨并行”转型。这标志着深圳在房地产发展新模式探索中,迈出关键一步。
深圳市住建局:配建的出售型保障房可按比例调整为商品房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印发《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明确在《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施行前,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已审批通过且未开工的城市更新单元,可将出售型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的40%调整为商品住房,其余60%无偿移交政府。
财联社6月20日讯,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近日印发《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
其中明确,在《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施行前,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已审批通过且未开工的城市更新单元,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已明确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为出售型保障性住房,申报主体或实施主体可将出售型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的40%调整为商品住房,其余60%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居住用地的平均容积率折算成用地无偿移交政府,用地面积原则上不小于3000平方米。
上述调整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非强制性内容的修改程序申请规划修改。申报主体或实施主体也可将城市更新单元配建的出售型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的50%调整为商品住房,其余50%调整为配租型保障性住房。上述调整无需申请规划修改,直接在用地批准或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同步研究确定。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免缴地价。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城市更新单元,上述调整后涉及地价变化的,应当按规定补足地价。
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
第一条 为落实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要求,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对象为深圳市市域范围内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规定实施的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具体配建方式为在改造后含商品住房的各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按住房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 城市更新单元优先将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折算成独立成宗的保障性住房用地无偿移交政府,由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发建设;不移交保障性住房用地的,由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在已出让的开发建设用地实施过程中与商品住房一并建设,建设完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或政府指定机构。
第四条 城市更新单元保障性住房的配建比例,是指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占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住房建筑面积的比例。配建比例按照城市更新单元改造类型结合保障性住房配建空间范围图明确的分类地区确定。依据《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深府办〔2016〕38号)第二十条规定,一、二、三类地区的保障性住房配建基准比例分别为20%、18%、15%。
移交保障性住房用地时,在配建基准比例的基础上,城市更新单元属于城中村改造的,配建比例核减10%;城市更新单元属于旧工业区、仓储区或城市基础设施改造的,配建比例核增15%。除前述情形之外的,配建比例核减4%。
移交保障性住房时,配建比例在移交保障性住房用地的基础上核减。城市更新单元属于城中村改造的,配建比例核减3%;城市更新单元属于旧工业区、仓储区或城市基础设施改造的,配建比例核减10%。除前述情形之外的,配建比例核减5%。
分类地区和改造类型的配建比例详见附表1。
第五条 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涉及多个改造类型或多个分类地区的,配建比例根据附表2明确的方法加权平均确定。空间范围图未覆盖地区,原则上按相邻片区同样分类确定。
第六条 移交保障性住房用地面积应当先根据本规定第四条第二款测算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再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居住用地的平均容积率折算确定。折算用地不小于3000平方米,且符合相关建设标准、规范的,优先将用地无偿移交政府,且不参与该城市更新单元开发建设用地的转移容积测算。
按照前款折算的保障性住房用地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或不符合相关建设标准、规范的,及政府明确移交保障性住房的,按照第四条第三款测算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由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建设完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或政府指定机构,产权归政府或政府指定机构所有,免缴地价。
第七条 保障性住房的配建比例、建筑面积、移交的保障性住房用地面积、用地功能及规模等规划指标应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予以明确。
由实施主体按照我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有关规定与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签订保障性住房建设监管协议书,保障性住房建设监管协议书写明保障性住房的配建类型及规模。实施主体不按照监管协议书相关要求建设保障性住房的,由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有关规定查处。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按照保障性住房建设监管协议书确定的保障性住房配建类型及规模,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补充协议中载明。
第八条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当与其他类型用房整体规划、合理布局。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无法移交用地的,与所在宗地的商品住房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
第九条 城市更新单元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或移交的保障性住房用地,应当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过程中按照《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的规定与商品住房一并核算公共服务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应满足规划合理性,并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十条 城市更新单元建设的商品住房预售时,实施主体应当同步告知购房者项目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符合《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规定》(深规划资源规〔2019〕4号)规定,规划为工业的旧工业区,通过城市更新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实施主体可取得不超过城市更新单元总建筑面积45%的商品性质建筑面积,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折算确定用地面积,交由实施主体开发建设,其余用地无偿移交给政府;交由实施主体建设的用地部分不再配建保障性住房。
第十二条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未审批通过的,城市更新单元保障性住房配建应按照本规定实施。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已审批通过但尚未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城市更新单元保障性住房配建可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十三条 《指导意见》施行前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已审批通过且未开工的城市更新单元,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已明确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为出售型保障性住房,申报主体或实施主体可将出售型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的40%调整为商品住房,其余60%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居住用地的平均容积率折算成用地无偿移交政府,用地面积原则上不小于3000平方米。上述调整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非强制性内容的修改程序申请规划修改。申报主体或实施主体也可将城市更新单元配建的出售型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的50%调整为商品住房,其余50%调整为配租型保障性住房。上述调整无需申请规划修改,直接在用地批准或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同步研究确定。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免缴地价。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城市更新单元,上述调整后涉及地价变化的,应当按规定补足地价。
《指导意见》施行前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已审批通过且已开工的,保障性住房配建可按照已批准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实施。
第十四条 建立保障性住房配建空间范围图动态修订机制。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及住房保障发展需要,对空间范围图进行修订并公布后施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5年6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表1:分类地区和改造类型配建比例一览表

附表2:加权平均计算方法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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