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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宝安万科星辰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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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宝安万科星辰大厦
一、项目基础指标 深圳宝安万科星辰大厦写字楼
指标参数:6-1#甲级办公
建筑结构:框架核心结构
办公建面:约30960.89㎡
建筑高度:约128.30m
建筑层数:28层
立面材料:low-e玻璃幕墙
标准层面积:约1878㎡ 产权分割面积区间:95-330㎡
价格均价:3.3万/㎡
标准层层高:4.5m(局部9m)
大堂面积:约1255㎡
大堂层高:15.6m
电梯品牌:日立 电梯数量:6部客梯+1部货梯+2部转换梯
空调系统:中央空调+新风系统 使用率:67.7%
物管公司:万科物业 物管费:13元/㎡/月
空调费:10元/㎡/月 产权年限:40年商业产权(2017-2057年)
交付时间:2021年9月30日
深圳宝安万科星辰大厦
二、项目分布及动态 深圳宝安万科星辰大厦写字楼销售
全项目分为6个地块开发,由九年一贯制学校和幼儿园、星城上郡、星城名邸、星城华府、星城商业中心及星宸大厦组成,涵盖住宅、办公、公寓、商业、学校、车站、以及公建配套等多重业态。
三、项目周边配套
项目约4.7万㎡沿街旺铺及集中式商业,将打造成为深圳首个社区运动社交领地,包含社区中心、活力运动、休闲社交。
文体设施包含了室外运动跑道,泳池等,将吸引更多的娱乐等消费者前来打卡。
深圳宝安万科星辰大厦
四、必买价值点,中产阶级投资白皮书 深圳宝安万科星辰大厦写字楼销售
大湾区+先行示范区,驱动深圳成为全国焦点、资产价值高地。
大前海+大空港“双轮驱动”,大空港叠加“三城一港”规划,粤港澳大湾区新城CBD。
毗邻深圳国际机场、机场东高铁站(规划中)、穗莞深城际轻轨、机场客运码头和福永货运码头、三大高速、六大地铁线路汇聚。
与深中通道、广莞深城际、深茂铁路等将片区打造成“机场+高铁+地铁+城际+码头”的海陆空一体化综合枢纽。

深圳宝安万科星辰大厦
万科星城致力打造24H开放生态公园式街区,融合广场/园林/空中跑道/泳池馆等不同层次空间,构建城市与公园融合的新一代城市文体中心,强势牵引全城运动人群,打造一个全新的湾区文体名片。
万科作为一家世界500强企业,一直以来都引领着城市发展,万科物业全国综合实力排名第一,集30年、布局69个城市的物业管理经验,为客户提供无可挑剔的前瞻服务和全方位的贴心服务。
近百万级的综合体能带来全天候不间断的繁华和良好的商业生态循环,形成一个开放式的、循环稳定的、海量人流的商业消费大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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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宝安万科星辰大厦
项目 3337 户住宅业主人群齐聚于此(按照平均每户 4 人),近1.4万名住宅业主的消费首选。约2000户公寓住户及近7000名办公人群(按人均办公面积20 ㎡计算)。万科星城商业中心(5#)商铺作为万科星城项目的唯一集中式社区商业,服务合计近3万人稳定的消费人群。
文体公园、空中跑道和泳池等配套,具有非常强大的人群吸附力,必将会吸引大量的社区内外的运动达人集聚。
“一站式消费”,多样的商业产品形态,满足多元消费需求。外部人流强力导入,强调商业街与消费人群互动,消费者在“漫步式”商业空间中穿梭,在室内室外间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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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问题欢迎来电咨询,来电即可享受买房优惠!400-892-8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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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科星城商业中心(星城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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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房产信息:
深圳市住建局:配建的出售型保障房可按比例调整为商品房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印发《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明确在《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施行前,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已审批通过且未开工的城市更新单元,可将出售型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的40%调整为商品住房,其余60%无偿移交政府。
财联社6月20日讯,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近日印发《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
其中明确,在《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施行前,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已审批通过且未开工的城市更新单元,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已明确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为出售型保障性住房,申报主体或实施主体可将出售型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的40%调整为商品住房,其余60%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居住用地的平均容积率折算成用地无偿移交政府,用地面积原则上不小于3000平方米。
上述调整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非强制性内容的修改程序申请规划修改。申报主体或实施主体也可将城市更新单元配建的出售型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的50%调整为商品住房,其余50%调整为配租型保障性住房。上述调整无需申请规划修改,直接在用地批准或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同步研究确定。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免缴地价。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城市更新单元,上述调整后涉及地价变化的,应当按规定补足地价。
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
第一条 为落实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要求,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对象为深圳市市域范围内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规定实施的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具体配建方式为在改造后含商品住房的各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按住房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 城市更新单元优先将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折算成独立成宗的保障性住房用地无偿移交政府,由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发建设;不移交保障性住房用地的,由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在已出让的开发建设用地实施过程中与商品住房一并建设,建设完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或政府指定机构。
第四条 城市更新单元保障性住房的配建比例,是指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占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住房建筑面积的比例。配建比例按照城市更新单元改造类型结合保障性住房配建空间范围图明确的分类地区确定。依据《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深府办〔2016〕38号)第二十条规定,一、二、三类地区的保障性住房配建基准比例分别为20%、18%、15%。
移交保障性住房用地时,在配建基准比例的基础上,城市更新单元属于城中村改造的,配建比例核减10%;城市更新单元属于旧工业区、仓储区或城市基础设施改造的,配建比例核增15%。除前述情形之外的,配建比例核减4%。
移交保障性住房时,配建比例在移交保障性住房用地的基础上核减。城市更新单元属于城中村改造的,配建比例核减3%;城市更新单元属于旧工业区、仓储区或城市基础设施改造的,配建比例核减10%。除前述情形之外的,配建比例核减5%。
分类地区和改造类型的配建比例详见附表1。
第五条 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涉及多个改造类型或多个分类地区的,配建比例根据附表2明确的方法加权平均确定。空间范围图未覆盖地区,原则上按相邻片区同样分类确定。
第六条 移交保障性住房用地面积应当先根据本规定第四条第二款测算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再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居住用地的平均容积率折算确定。折算用地不小于3000平方米,且符合相关建设标准、规范的,优先将用地无偿移交政府,且不参与该城市更新单元开发建设用地的转移容积测算。
按照前款折算的保障性住房用地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或不符合相关建设标准、规范的,及政府明确移交保障性住房的,按照第四条第三款测算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由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建设完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或政府指定机构,产权归政府或政府指定机构所有,免缴地价。
第七条 保障性住房的配建比例、建筑面积、移交的保障性住房用地面积、用地功能及规模等规划指标应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予以明确。
由实施主体按照我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有关规定与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签订保障性住房建设监管协议书,保障性住房建设监管协议书写明保障性住房的配建类型及规模。实施主体不按照监管协议书相关要求建设保障性住房的,由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有关规定查处。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按照保障性住房建设监管协议书确定的保障性住房配建类型及规模,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补充协议中载明。
第八条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当与其他类型用房整体规划、合理布局。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无法移交用地的,与所在宗地的商品住房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
第九条 城市更新单元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或移交的保障性住房用地,应当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过程中按照《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的规定与商品住房一并核算公共服务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应满足规划合理性,并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十条 城市更新单元建设的商品住房预售时,实施主体应当同步告知购房者项目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符合《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规定》(深规划资源规〔2019〕4号)规定,规划为工业的旧工业区,通过城市更新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实施主体可取得不超过城市更新单元总建筑面积45%的商品性质建筑面积,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折算确定用地面积,交由实施主体开发建设,其余用地无偿移交给政府;交由实施主体建设的用地部分不再配建保障性住房。
第十二条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未审批通过的,城市更新单元保障性住房配建应按照本规定实施。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已审批通过但尚未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城市更新单元保障性住房配建可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十三条 《指导意见》施行前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已审批通过且未开工的城市更新单元,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已明确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为出售型保障性住房,申报主体或实施主体可将出售型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的40%调整为商品住房,其余60%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居住用地的平均容积率折算成用地无偿移交政府,用地面积原则上不小于3000平方米。上述调整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非强制性内容的修改程序申请规划修改。申报主体或实施主体也可将城市更新单元配建的出售型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的50%调整为商品住房,其余50%调整为配租型保障性住房。上述调整无需申请规划修改,直接在用地批准或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同步研究确定。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免缴地价。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城市更新单元,上述调整后涉及地价变化的,应当按规定补足地价。
《指导意见》施行前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已审批通过且已开工的,保障性住房配建可按照已批准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实施。
第十四条 建立保障性住房配建空间范围图动态修订机制。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及住房保障发展需要,对空间范围图进行修订并公布后施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5年6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表1:分类地区和改造类型配建比例一览表

附表2:加权平均计算方法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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