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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基本信息
【开发商】深圳市龙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物业公司】方直心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物业费】8.7 元/平方
【备案时间】2023-03-02
【备案价格】9.88万
【装修情况】毛坯
【交付时间】2024年11月底
【总房源】总520户本次推出177套
【车位数】635个
【容积率】3.64
【绿化率】35%
【总层高】32F
【梯户比】2梯3户、2梯2户
【占地面积】21343.41㎡
【在售户型】12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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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将分两期开发,一期推售1栋的共180户,二期共340户,户型方面,有120㎡三房两卫两种户型、200㎡三房三卫、268㎡四房四卫和5套400㎡5房5卫顶层复式。一期推售的1栋全是120㎡的三房两卫,两梯三户。
开发商介绍✨✨珑樾山꧁ 售楼处电话:400-892-8976【☎☎珑樾山售楼处电话已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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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由深圳市龙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开发建设,背后项目的实际主导权是方直集团。方直集团是一家总部位于广州,在深圳设立了第二总部,集地产发展、投资运营、物业管理、实业四大业务板块于一体的综合型企业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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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配套
项目邻近深云地铁站,乘坐地铁7号线可轻松抵达深圳市各区。此外,项目周边还有京港澳高速、北环大道、南坪快速等主干道,为自驾出行提供了便利。
商业配套
虽然项目周边商业氛围一般,但仍有深云村附带的福来到购物中心以及佳兆业香瑞园自带的底商等商业设施,满足居民日常购物需求。
教育配套
深圳市大学实验幼儿园香瑞分园,深圳市教育幼儿园深云分校,哈工大深圳实验学校小学部、初中部,中科先进技术院实验学校是一所九年一贯制公办学校,是一所教育非常不错的学校。
文体配套
安托山博物馆群(规划中),华侨城创意文化园,香蜜湖国际演艺中心。
生态配套
背靠塘朗山、安托山、燕晗山,坐拥30KM山海环城公园带,近20余万平米山体公园,绿地、林地面积42万平米;片区容积率仅0.41。
项目区位图
户型鉴赏
建面约 120 ㎡ 02户型 3房2厅2卫
120㎡横厅户型看山,竖厅户型更靠近北环大道。横厅户型每一层有两个房源,客厅阳台和一个次卧朝东北,主卧、另一次卧及卫生间朝西南,客餐厨一体化+大阳台,视野上更加开阔。主卧借走隔壁次卧的一部分空间做成一个衣帽间。整体上动静分离,户型方正,视野开阔。
建面约 120 ㎡ 03户型3房2厅2卫
竖厅户型每一层有1个房源,客厅阳台、主卧以及一个次卧朝西南,一个次卧朝西北,与横厅户型相比,多出了一个朝东南的生活阳台,阳台没有那么宽阔。西南向的次卧进门的通道空间较为浪费,主卧没有衣帽间,进门即厕所,整个户型设计没有那么通透,客厅在正中间,无法做到动静分离。
建面约 193 ㎡ 01户型 4房2厅2卫
一层两席,户户瞰山,专享私家电梯
南北宽境双阳台,享IMAX级环幕景观
●约9.55m阔绰横厅,张弛有度格局尽显
约13.1m南向四开间,畅享清风暖阳
约30m²星级主卧套房,漫享山居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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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面约 204 ㎡ 01户型 4房2厅2卫
一层两席,户户瞰山,专享私家电梯
开间约8.65米阔景阳台,IMAX景观面,领衔主角视野
进深约4.5米宽幕横厅,撑得起名仕社交气度
户型方正,南北通透,阳光、清风无界入户
主卧套房设计,奢适尊崇体验,盛载私密空间享法
建面约 268 ㎡ 02户型4+1房2厅2卫
一层两席,户户瞰山,专享私家电梯
开间约8.65米阔景阳台,IMAX景观面,领衔主角视野
进深约4.5米宽幕横厅,撑得起名仕社交气度
户型方正,南北通透,阳光、清风无界入户
●主卧套房设计,奢适尊崇体验,盛载私密空间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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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宣传资料对项目周边幼儿园、学校等教育资源的介绍旨在提供相关信息,并不意味着我方对就学安排作出承诺。教育资源的名称、办学性质、办学规模、学位设置、开学(班)时间、招生条件、收费标准及招生区域存在调整的可能,应以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及办学方颁布的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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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房产信息:
深圳市住建局:配建的出售型保障房可按比例调整为商品房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印发《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明确在《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施行前,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已审批通过且未开工的城市更新单元,可将出售型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的40%调整为商品住房,其余60%无偿移交政府。
财联社6月20日讯,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近日印发《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
其中明确,在《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施行前,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已审批通过且未开工的城市更新单元,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已明确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为出售型保障性住房,申报主体或实施主体可将出售型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的40%调整为商品住房,其余60%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居住用地的平均容积率折算成用地无偿移交政府,用地面积原则上不小于3000平方米。
上述调整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非强制性内容的修改程序申请规划修改。申报主体或实施主体也可将城市更新单元配建的出售型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的50%调整为商品住房,其余50%调整为配租型保障性住房。上述调整无需申请规划修改,直接在用地批准或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同步研究确定。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免缴地价。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城市更新单元,上述调整后涉及地价变化的,应当按规定补足地价。
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
第一条 为落实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要求,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对象为深圳市市域范围内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规定实施的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具体配建方式为在改造后含商品住房的各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按住房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 城市更新单元优先将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折算成独立成宗的保障性住房用地无偿移交政府,由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发建设;不移交保障性住房用地的,由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在已出让的开发建设用地实施过程中与商品住房一并建设,建设完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或政府指定机构。
第四条 城市更新单元保障性住房的配建比例,是指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占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住房建筑面积的比例。配建比例按照城市更新单元改造类型结合保障性住房配建空间范围图明确的分类地区确定。依据《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深府办〔2016〕38号)第二十条规定,一、二、三类地区的保障性住房配建基准比例分别为20%、18%、15%。
移交保障性住房用地时,在配建基准比例的基础上,城市更新单元属于城中村改造的,配建比例核减10%;城市更新单元属于旧工业区、仓储区或城市基础设施改造的,配建比例核增15%。除前述情形之外的,配建比例核减4%。
移交保障性住房时,配建比例在移交保障性住房用地的基础上核减。城市更新单元属于城中村改造的,配建比例核减3%;城市更新单元属于旧工业区、仓储区或城市基础设施改造的,配建比例核减10%。除前述情形之外的,配建比例核减5%。
分类地区和改造类型的配建比例详见附表1。
第五条 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涉及多个改造类型或多个分类地区的,配建比例根据附表2明确的方法加权平均确定。空间范围图未覆盖地区,原则上按相邻片区同样分类确定。
第六条 移交保障性住房用地面积应当先根据本规定第四条第二款测算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再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居住用地的平均容积率折算确定。折算用地不小于3000平方米,且符合相关建设标准、规范的,优先将用地无偿移交政府,且不参与该城市更新单元开发建设用地的转移容积测算。
按照前款折算的保障性住房用地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或不符合相关建设标准、规范的,及政府明确移交保障性住房的,按照第四条第三款测算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由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建设完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或政府指定机构,产权归政府或政府指定机构所有,免缴地价。
第七条 保障性住房的配建比例、建筑面积、移交的保障性住房用地面积、用地功能及规模等规划指标应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予以明确。
由实施主体按照我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有关规定与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签订保障性住房建设监管协议书,保障性住房建设监管协议书写明保障性住房的配建类型及规模。实施主体不按照监管协议书相关要求建设保障性住房的,由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有关规定查处。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按照保障性住房建设监管协议书确定的保障性住房配建类型及规模,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补充协议中载明。
第八条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当与其他类型用房整体规划、合理布局。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无法移交用地的,与所在宗地的商品住房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
第九条 城市更新单元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或移交的保障性住房用地,应当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过程中按照《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的规定与商品住房一并核算公共服务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应满足规划合理性,并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十条 城市更新单元建设的商品住房预售时,实施主体应当同步告知购房者项目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符合《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规定》(深规划资源规〔2019〕4号)规定,规划为工业的旧工业区,通过城市更新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实施主体可取得不超过城市更新单元总建筑面积45%的商品性质建筑面积,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折算确定用地面积,交由实施主体开发建设,其余用地无偿移交给政府;交由实施主体建设的用地部分不再配建保障性住房。
第十二条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未审批通过的,城市更新单元保障性住房配建应按照本规定实施。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已审批通过但尚未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城市更新单元保障性住房配建可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十三条 《指导意见》施行前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已审批通过且未开工的城市更新单元,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已明确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为出售型保障性住房,申报主体或实施主体可将出售型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的40%调整为商品住房,其余60%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居住用地的平均容积率折算成用地无偿移交政府,用地面积原则上不小于3000平方米。上述调整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非强制性内容的修改程序申请规划修改。申报主体或实施主体也可将城市更新单元配建的出售型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的50%调整为商品住房,其余50%调整为配租型保障性住房。上述调整无需申请规划修改,直接在用地批准或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同步研究确定。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免缴地价。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城市更新单元,上述调整后涉及地价变化的,应当按规定补足地价。
《指导意见》施行前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已审批通过且已开工的,保障性住房配建可按照已批准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实施。
第十四条 建立保障性住房配建空间范围图动态修订机制。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及住房保障发展需要,对空间范围图进行修订并公布后施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5年6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表1:分类地区和改造类型配建比例一览表

附表2:加权平均计算方法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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